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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南京市民小苏到南京市车管所申考驾照,却被必须先通过驾校培训为由拒之门外。自学就不能直接考试吗?小苏查阅资料,也没找到国家有哪条法律明确规定,考驾照必须经过驾校培训。今年1月21日,她向玄武区法院递交了起诉书,状告南京车管所行政不作为。
事件
自学开车申请驾照考试遭拒
小苏的舅舅钱先告诉记者,他有三十多年驾龄,当年一位老司机手把手教会自己开车,之后直接去车管所申请考驾照,一次就过了。他认为,去驾校培训既耗时又浪费钱,这种自学的办法又快又好,于是他也充当起“教练”,在一个封闭的场所,教会了家里几个晚辈开车,其中就包括外甥女小苏。这个封闭场所方圆有几公里,在学车时是比较安全的。
小苏申请考试被拒让钱先生感到意外,他多次找南京市车管所交涉,对方给了他一张《首接责任通知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员应当参加驾培经营者的培训。
钱先生认为,公安部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申请人的条件做了明确规定,只要符合规定的年龄和身体条件,持本人身份证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都可以到车管所进行申领驾照的考试。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申请人必须要经过驾校培训才能报名。
多次协商无果后,在钱先生的建议下,小苏向玄武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是否受理尚未得知。
焦点
有城市允许,为何南京不行?
当事人:湖南、安徽和深圳等地都陆续出台政策,允许自学申请驾照考试。其中深圳规定,当地市民考驾照可以不通过驾校,直接到车管所报名,每月名额为500个。既然有城市开了这个口子,为何南京不尝试?
车管所:其实南京也有部分人可以不通过驾校,直接到车管所报名考试。但这些人必须是之前取得过驾照,后来由于各种原因被注销的。如果是新手,则必须过驾校培训这一关。否则,这些新手上路自学练习驾车,实际上就是无照驾驶,会大大增加交通安全隐患。
江苏的有关规定是否合法?
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行政许可法》等法律,都没有规定必须申请人要经过驾校的培训,只对身体和年龄作了要求。而《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属于地方性法规,主要是针对驾校培训人员作出的规定,根本不该拿来要求普通市民。
车管所:目前的规定,是有法律依据的,国家并没有放开“私人”培训市场,只有驾校有资格培训学员。驾校的培训车辆,有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教练也有准入机制。另外,自学驾驶时,出了事故该向谁追责也是个问题。
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副院长刘小冰:
车管所的做法合法
“快报法律大讲堂”专家顾问、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副院长刘小冰教授认为,车管所拒绝小苏的申请,是合法有效的。
他解释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简单来说,交管部门对驾驶培训有资格管理,而目前只有驾校有教练车和教练员,私人教学是不合法的。所以,自学目前不被允许,申请人只能先到驾校接受培训。
但他也指出,既然法律规定,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立法本意是社会化竞争,驾驶培训者不该只有驾校,还应当包括个人。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顾大松:
建议放开驾培市场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顾大松基本同意刘小冰教授的观点,“申请人必须通过驾校培训”这一规定不太合理,“不光驾校可以培训,有资质的私人也应该被允许从事此类培训。”一方面,现在学车的需求大,另一方面驾校资源紧张,又出现了涨价。政府为了方便管理,不愿意放开市场,顾大松认为政府这种“慈父”思维,长久下去并不能解决问题,反而给自己的担子越来越重。他表示,政府应当让市场发挥功能,让市民多几项选择,“也不见得放开市场,大家都不去驾校了。”他认为,这样反而会促使驾校参与竞争,更好地服务市民。
相似案例有赢有输
深圳案例:原告胜诉
2007年,因车管所要求申领驾照必须通过驾校报名,不受理个人申请,深圳市民樵彬为维护学习驾驶技术自主选择权状告车管所。
法院审理认为,除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增设驾驶许可条件。本案中,车管所依据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对樵彬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不予受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昆明案例:原告败诉
2011年,自认为因为申请机动车驾照“直考”被拒绝,昆明铁路工人姚勇东将昆明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驾驶培训已经实行了社会化,但由于机动车驾驶的专门要求和特点,驾驶人员技能的培训应仍由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进行相应管理。
七嘴八舌
@布朗生班章:为什么不能自学参加驾驶证考试?而非得经过驾校才能考驾照。这是不是又是一种利益输送呀?
@中国居民2012:在驾照的申领考试程序上,交管部门变相禁止“公民自学”,只有通过驾校才能得到驾照考试机会!试想,很多东西价格高得离谱、垄断行业服务差、霸王条款……这难道都是市场选择的结果?
@股益天长:驾照的学习应该与国际接轨,实行自学,然后通过严格考试拿照,应该提倡。
@乔风的围脖:不经过驾校培训就不能领取驾照吗,自学成才呢,政府可以有公共考试场地交个手续费即可啊,就像农村老百姓自己建房子不一定硬要房地产公司啊。
@T-u-Z-k-i:没法练车,出了事故谁来负责?
上路自学小心被拘留
“自学驾驶,如果是在实际道路上操作,就属于违法行为。”南京一位交警告诉现代快报 (微博)记者,如果自学者在实际道路上驾驶,就属于无证驾驶,要被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15天,教授者也违反了交通法,属于把机动车交给无证的人驾驶,也要被罚款1000元。这位交警说,小苏没有在实际道路上行驶过,驾驶经验欠缺,而在驾照考试中,专门有实际道路的驾驶测试。
另外,在自学驾驶的过程中,一旦发生严重事故,可能会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明知自己没有驾驶经验,却上路驾驶,跟普通的交通肇事罪是不一样的。”一位法学专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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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照扣分查询
驾照扣分查询可以通过上网查询,详情可以上全国驾驶证违章查询网。
驾照扣分什么时候清零?
驾驶证的清分时间是驾驶证上的发证日期,每年在发证日期那天系统自动清分。
从驾驶证的“初次领证日期”起算,一年为一个记分周期,如此类推不断地循环。
如果你驾驶证的“初次领证日期”是2009年9月x日,那么驾驶证记分周期就是:从2009年9月x日的零时起至2010年9月x日二十四时止。
违法所记的分值如果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所记的分值未满12分的,记分系统会从下一记分周期开始将上一记分周期所记分值(交清罚款后)自动清零;
被记满12分的,则需要到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或到违法行为地车管所参加学习并考试科目一(一个记分周期连续两次记满12分的增驾科目三后考试)合格后,方能将分数清零。否则你的驾驶证无法正常使用。
驾照扣分有什么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驾照扣分周期 记分以一个年度为周期,一周期从机动车驾驶员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计算。一个记分周期内累加积分的最高值是12分,既在一个周期内积分达到12分的,就要对驾驶员进行相关考试,考试合格后,原记分予以消除,重新开始记分。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计为达到12分的,该记分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个记分周期!记分周期全国都是一样计算的。
驾照扣分细则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六)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四)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的;
(五)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七)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或者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八)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九)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二)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三)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的;
(五)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六)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七)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八)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九)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三)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四)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五)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六)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七)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八)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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