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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超6成路侧停车位收费管理被一家民企垄断
北京9月25日消息 据报道,黑停车横行,山寨停车员穿梭。地上的停车线,到底是谁划的?手里的收费单据,到底是不是正规的?可以讨价还价,是假停车员,还是假停车场?这些疑惑,也许在您将信将疑停下车子时,偶尔也划过脑海。很显然,有一批正规停车企业,拥有停车收费的经营、管理权。在,如果思考停车公司的名字,您首先会想起哪一家?
经济之声今年早些时候的报道提到,在路侧停车场管理公司中,占据统治地位的是“京联顺达”公司,它的前身是“公联顺达”。京联顺达是一家有国企背景的合资公司改制成的民营公司,但改制后业务却没有发生变化,也就是说,北京城超过60%的路侧停车位的收费管理仍在改制后的一家民企手里。十年前,2002年,曾经有一个案子吸引过人们的注意,北京公联安达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贾维受贿案,他受贿后将原北京“公联顺达”智能停车管理有限公司56%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祁力的私人公司,这56%股权背后,是北京城八区近5万个路边停车位(备案与未备案的数量总和)的经营权归属。
如果如媒体报道所说,现在,北京60%的路侧停车位掌握在一家改制后的民企手中,算不算垄断?我们查阅的采访资料中,多位专家的观点是肯定的。而在其他地方,掌握收费停车经营权的,又是些什么样的企业?来听一组记者的调查。刚才有记者说到在吉林长春有资质的公司也不管理,具体又是怎么回事呢。
乱停的车辆该由谁来管理呢?记者首先拨打了长春市昊迪停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电话。
记者:桂林路这个路段是归咱们管是吧?
工作人员:对。
记者:车辆人行道上面可以停吗?
工作人员:不可以。马路牙子下边归我们管,马路牙子上边都不归我们管。停下边合理,停上边我们不做过多解释。
昊迪停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说法是否成立?记者随后向长春市建委市政管理处的工作人员进行了核实。
政府工作人员:我们一再要求昊迪公司加强管理。你也知道桂林路停车需求特别大,本身停车位就少,两侧停车也都是个人行为的停车。因为我们没有执法权,如果交警不去贴单子我们也没有好的办法。
记者了解到,2011年末,长春市市政公用局公开转让长春城区5000多个路内停车泊位,十个公司参与竞标,最终,昊迪公司中标,管理人民大街以西的37条街路的1073个泊位,管理期为3年。仅以在桂林路地段工作的公司收费员为例,他们每个月要向公司上交200元份子钱,其余的归自己。
但是,仅从桂林路地段的反映来看,管理松散的问题尤为突出。市政明明划定了哪里可以停车哪里不可以停车,而到了停车公司的手里,这些规定却都视为无物。长春市建委市政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仅从桂林路来说,起初对停车的规划很好,但执行起来却没有当初预想的效果。
政府工作人员:就是多年来欠账太多了。周边小区盖的比较早,那时候没有停车场;你比如说依林小镇,当时规划就是停车场,现在变商场了,当时审批各个部门各个行业都能按照这个规划严格执行,我觉得停车会比现在要好一些。
实际上大家有一个共识城市道路属于公共公共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利用其牟利。但在不少城市中,交管部门划定的临时停车位常常被一些单位或个人占用经营,把公共道路资源当作自己收费的地盘。而记者在河南郑州的采访中,一位业内人士透露,这临时停车场的划定随意性大,因此很容易发生化公为私现象。
目前,郑州有路内临时停车泊位约1万个,主要在道路红线以内,或占用路肩、人行道,通常是为缓解停车难而临时设立。一般经所在路段交警大队考察后,由交警支队和停管中心审批备案,但变动较大。一些业内人士透露,临时停车场表面看是为缓解停车难而采取的调节手段,其实设置暗藏玄机。
这些临时停车场很多集中在停车难问题突出的地方,像医院、饭店还有商场超市附近,这样的设置说到底是以收益最大化为目的,而不是以满足市民停车需求为目的。
由于临时停车场的划定随意性大,管理粗放,很容易发生化公为私现象,有的停车场收费业务由此成为相关部门或个人的“唐僧肉”。干过3年停车管理员的小李告诉记者,刚开始,每月除了从停管中心购买1200元的发票外,还要给中心缴纳管理费1800元;后来采取“估堆”的办法,每月要买40本发票,每本票50张,停管中心每张票抽成3元,这一项就是6000元。
“说白了,估堆就是把停车场包给你了,怎么挣钱是你自己的事。嫌贵可以不干,用停管中心的说法,反正好多人排着队想接手呢。”
路边停车位的管理究竟由谁来负责?遇到乱收费的问题该向谁投诉?记者咨询了郑州市停管中心宣传民警刘明州。
刘明州:“可以打110,也可以打那个公示牌上的监督电话,停管中心的电话。乱收费他涉及很多部门,不单是停管中心、公安局,物价也可以管,税务局也可以管,都可以管,你到哪个部门投诉都可以。”
多部门参与管理,却没有一个主管职能部门,这也就导致消费者懒于投诉,乱收费这个顽疾久治不愈。
看到刚才这位记者采访到的,很多人排这队想接手呢,这个停车的确听上去,包括刚才化公为私的这个现象,这其中不知道到底能捞回来多少钱。我们也注意到其实在媒体报道当中,这些具有资质的停车企业当中,用到一个词,叫民营垄断,包括我们刚才讲的在北京,60%的路边这种停车位,目前还在一家的改制后的民营企业手中,听上去感觉这是一个改制之后层层下来的这么一个历史遗留问题,我不知道两个观察员怎么看这件事,是说他可能改制之后可能就自然形成了这个现象,但是感觉上好像又很难打破。
中国之声特约观察员洪琳:我觉得好像确实是这样一个情况,因为这个停车场这样一个问题,以前说实话没有太在意,而现在私家车辆是越来越多,而这样的一个垄断资源事实上他已经形成了,而且往往这样的私营公司本身他的价值不是特别的多,对这个管理来说,我觉得除非你下狠心,那么进入这种淘汰的机制,否则会出现这种为了牟利花很多的这种很黑车位的钱。
所以也可能这方面还是一个难题,那么路侧的停车位到底是谁让他成了唐僧肉?谁又该拥有这块唐僧肉?
在记者调查中,不少市民都选择了漠视,一来,确实有停车的需要,二来,并不知道要向哪些部门反映。
路人:我也不知道,这个给这个,不清楚他们有这个工作证,和有发票的这个事。
路人:很多情况下我看到那个价格指示牌了,但是几乎没有那个停车路段是跟价格指示牌是相一致的,因为很多时候我看他们每小时,什么C类路段两块钱我就说,这不是两块钱一个小时嘛,怎么回一小时4快,他就说那是很早以前的牌了,现在已经不能用了,然后我当时就很奇怪不能用了干嘛要摆在那里。
路人:因为我渠道停车场是一个露天的停车场在很多那种饭店门前,然后我就转了一圈,发现没有停车位,然后他就给你收费,你问他刚转了一圈没有多长时间啊。
记者:那你当时给他了吗?
路人:给了,反正就5块钱我们也不想找那么多事。
路人:在北站门口也碰见过,就是一个中年男人,穿的就是便装,也没有就是他们收费的这个统一的服装,就是跨个小包,见一个车到那儿,给指挥进去,说你先把钱交了,五块钱,不要票子四块钱,也不知道他从哪儿弄的票,那附近也没有收费的标志,他站在你后面不走,你也不能跟他去打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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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91号令)第四十三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之日起计算。因此,你的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即为清分日期,每周年为一个记分周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因此,违法处罚时间和缴纳款时间要看是否在下一个清分日期之前办结,才能确定具体扣分记录在哪个记分周期内。
接着,就来看看驾驶证扣分标准吧。
一次记分的分值,依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1、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三)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的;
(四)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者驾驶证的;
(五)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的;
(六)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七)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九)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2、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饮酒后驾驶车辆的;
(四)驾车穿插、超越警车护卫的车队的;
(五)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六)驾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挡滑行的;
(七)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八)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九)在高速公路上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十)在高速公路上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
(十一)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
(十二)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十三)在高速公路上载运危险物品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3、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不按规定超车或者让车的;
(二)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三)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强行驶入的;
(四)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
(五)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附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六)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七)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的;
(八)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九)违反停车规定,临时停车、停放的;
(十)不按规定掉头的;
(十一)驾驶噪声和排放有害气体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的;
(十二)不按规定使用喇叭或喇叭音量超过标准的;
(十三)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十四)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十五)在高速公路上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十六)在高速公路上违反其他载人规定的;
(十七)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十八)在高速公路上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二十公里以上的;
(十九)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二十)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二十一)在高速公路上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二十二)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二十三)实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后,违反管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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