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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上海市一所驾校训练场内发生一起事故,一名女学员在练车过程中撞死一名男学员,事发时教练员并没有坐在副驾驶座上,而这名女学员甚至连交规都还没有考过。
按照驾校培训规定,学员在驾车时,教练员必须坐在副驾驶座上,不能擅自离岗。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教练都无法做到100%陪同。他们认为,下车看学员练习也是必要的,像倒车移库等小路考内容,教练在车外更能把握好学员的动作,便于及时纠正。而教练是否应该全程随车,相关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
女学员驾校练车撞死男学员
6月5日清晨7时许,上海市闵行区远达驾校训练场内发生一起事故。一名女学员在练车过程中,因错踩油门,导致一名正在等待练车的男学员被撞。男学员送院后因伤势严重不幸身亡。
据目击者回忆,当时女学员正在练“倒车入库”,教练在车旁指挥,死者周某则在帮助另外两位教练推一辆抛锚的教练车。女学员倒车行驶至抛锚车附近时,周某曾拍击她的车身,提醒其停车。教练也在附近大喊停车。没想到女学员突然不知所措,猛踩油门将周某直接顶撞到树上。
目击者称,教练车同时还撞到了抛锚的另一辆车,而周某被撞后大量出血,送往医院时已回天乏术。女学员是一名刚学了3次的新手,连交规都还没有考,完全是“门外汉”。且事发时,教练员并不在车上。
据了解,死者周某30岁,江西人。目前,其家属已赴现场处理后事。死者家属提出了220万元巨额索赔,已与死者离婚的前妻也参与提出了赔偿。
上海市交通执法总队约谈了教练员,确认肇事女学员的教练没有按照驾校学车流程进行教学,即女学员没有通过交通法规理论考试,就已经开始了小路考试学习,存在违法违规。上海市交通执法总队依照相关规定,对教练员处以1000元的行政处罚。对于远达驾校,依照道路运输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其整改。
一些驾校存在诸多安全隐患
记者调查发现,目前驾校教练场存在诸多安全隐患。黄师傅是一名有着10多年教龄的老教练员。在他看来,在训练场上发生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非常罕见。他认为,这次事故有一定的偶然性,但也暴露了驾校培训时的一些漏洞。按照培训规定,学员在驾车时,教练员必须坐在副驾驶座上,不能擅自离岗。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教练都无法做到100%陪同。“教练有事,离开一会也是有的。最常见的还是学员在具有一定的驾驶能力时,教练会默许其独自驾驶。”
不少驾校学员反映,从考出交规到正式上车学习,一般需要两个月左右的时间。于是,一些驾校就让学员先练习倒车。而随着天气转热,一些教练员擅自离岗,躲在树阴下指导练车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记者来到闵行区顾戴路一驾校培训基地,看到一名学员驾车在做倒车练习,教练员则紧跟在车外,随着车辆的行进而变换位置,发现行车方向有偏差,便立即出声纠正。
在光华路一所驾校训练基地,不大的教练场里有6辆教练车在练习倒车入库,每辆车上至少有3名学员,记者注意到,有3名教练在车外指挥。
浦东金桥一驾校的教练透露,曾经有学员在教练场练习上坡道停车,由于紧张而且教练不在车内,直接冲到前方撞上另外一辆教练车,最终把教练场围墙撞出窟窿,所幸没有撞到人。
驾校管理相关法规不完善
远达驾校负责人袁先生在分析事故原因时承认管理上有问题,“可能因事发时间较早,管理人员尚未到位,造成教练员缺位”。
早在2007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就共同制定了《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驾驶培训合同》,并举办培训班,对驾校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辅导。协会还结合对驾校进行综合考核的机会,对全市驾校进行了合同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对不使用标准合同的驾校进行处罚。
尽管如此,驾校还是因内部管理不善而问题频发。针对驾校管理的相关法规也很不完善。例如,对于教练是否应该全程陪同学员练车的问题,交通部2006年出台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上海地方条例中也没有规定。
上海律师张旭辉根据现有法律,分析“女学员撞死男学员”这起事故的责任分担问题时认为,首先要确定死者、肇事女学员、教练、驾校的过错。假设死者没有过错,而肇事女学员是在驾校学车,属于初学者;当她遇到紧急情况,紧张无措属于正常,即便认定其有过错,也仅应该承担次要责任;教练作为专业人员,负有更严格的谨慎义务,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但教练教授学员的这个过程属于职务行为,赔偿责任应由其所在驾校承担。由于教练违反职业操作准则,驾校可依据其与教练之间的协议,追究教练责任,要求教练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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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出租车调价前,北京市交通委、发改委三令五申,禁止出租车公司借机涨份儿钱。新运价方案运行20余天来,多家出租车公司的的哥反映,他们的收入确因调价有所增加,但“钱袋子”也受到或明或暗的侵蚀。除公开涨份儿钱外,还有的公司提高维修保养费用,将油补发放现金改为发加油卡,以赚取“返点”。
现象1
借更新车辆名义提高份钱
贺魁所在的出租车公司共有不到100辆车。他在这家公司干了6年多。
今年4月底,贺魁的车达到报废年限,考虑到自己年龄稍大,他寻思着换辆单班车开。
贺魁说,要求提出来后,管理他们的经理一句话给他堵了回去,“咱们公司这俩月有十来辆车要换新的,开新车份儿钱得涨,单班车涨1000元,双班车每月多交800元。”
经过讨价还价,最终贺魁每个月多交800元,开单班。
跟贺魁的经历一样,今年4月,九尚出租车公司也借着更新13辆运营车辆的机会,给每个单班车司机涨了650元份儿钱。
经调查,市交通委运输局要求九尚立即进行限期整改,由所在辖区运管部门对该公司下发《整改通知书》,停办所有运营手续。被多收费的的哥得到退款。
交通委称,出租车调价以来,运输管理、交通执法等部门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对私自乱涨价的企业坚决查处,并将进行持续监管,切实维护驾驶员合法权益。
现象2
保养费涨价被指借机揩油
“我们公司倒是没涨份儿钱,但运价调整前,公司把我们的车辆保养费增加了。”多名的哥反映称。
新月出租车公司的哥王鹏专门攒下了一叠从去年到今年的车辆保养费票据。
王鹏说,他开的出租车车型是,按规定,每行驶5000公里和一万公里都要按时保养。
“你看,这些是去年和今年3月底前的保养费收费票据,这是今年4月以后的,我们交的钱不一样。”王鹏翻出几张票据,在日期为2013年3月的一张票据上,他的车号后写着逢5000公里,交费85元。同月份的另一张票据上写着逢一万公里,交费110元。
而4月的两张票据上,逢5000公里,交费变成120元;逢一万公里,交费金额变为140元。
“公司规定,司机必须回公司的维修厂做保养,不让去别处。”王鹏说,他的车平均每天跑400多公里,基本每半个月就得回公司做一回保养,按照公司里贴着的涨价后的保养收费规定,两个月里,他需要做4回保养,价格分别是120元、140元、120元,260元,“4回保养算一个周期,依次交替进行。”
王鹏称,平均算下来,每辆车每做一个周期的保养,需多支付60元。而他们公司有大约8000辆出租车。
对于涨价的原因,王鹏的队长称是机油等物品涨价。昨日,王鹏拉着记者转了多半个城环城汽配城,多家维修店表示,近期,机油等保养用品价格没什么大的浮动。
“我们的保养费的确涨价了,不过跟出租车运价上调没任何关系。”昨日,新月出租车公司一名负责人表示,85元、110元的保养价格,是2005年定的,而维修工人的工资由2005年的800元涨到了现在的2000多元,公司的维修厂其实一直在亏损。
该负责人称,保养费调整后,所收的保养费也仅够维修厂维持运转,没有盈利。“说实话,当初想着调整保养费时,大家都不知道出租车运价要调整,这真跟暗地里涨份儿钱没关系。”
(文中所有人物均为化名)
现象3
油补改发加油卡捞“返点”
“我们公司3月份前还是把油补直接发现金给我们,现在改成加油卡了,这中间有返点,都被公司拿走了。”的哥李月华说。
他拿出两张加油卡称,蓝色加油卡是公司发给他的,每个月按时给他往卡里打1425元的油补,他拿着这张卡只能到指定的加油站加油。“这张卡是副卡,主卡在公司那儿。”
而另一张灰色加油卡是他自己办的,每次加油,加油站会给他一定额度的返点,自动累加到卡里。
根据此前媒体的报道,北京一家加油站证实,这种多用户卡,主卡名下有多张副卡,副卡加1升油,就会有1个积分返到主卡里,主卡可凭积分换取礼品。还有一种专门针对出租车公司的多用户卡,副卡加油额度的4%可直接返点回主卡。
昨日,北京一家出租车公司副总王军表示,目前,北京大多数上规模的出租车公司都是通过加油卡的形式给司机油补,只是有的在去年就已这么干,有的是今年三四月份才开始。
王军称,他不好判断出租车公司是不是听到了运价调整的风声才这么办的,但利益是现实的,“有的公司有近万辆车,每年这4%的返点就能给公司带来好几百万收入。”
现象4
第三方责任险要司机自担
的哥杜威说,今年5月,他被要求交了第三方责任险,一年两千来元,“公司要求我们把钱交到公司,之后就没了下文。”杜威说,没人给他保单,他怀疑公司究竟有没有将这笔钱交给保险公司。
昨日,北京一家大型出租车公司负责人透露,他常听说有公司要求司机个人缴纳第三方责任险。“这笔钱主要是针对那些老出交通事故的司机。看调价后司机收入上去了,这么干的公司更多了。”
在该负责人看来,的哥缴纳的份儿钱中涵盖“保险费用”一项,如果要缴纳第三方责任险,也应该由出租车公司去缴纳,“有公司把本该出租车公司担着的费用转嫁给司机了,这其实是增加司机负担。”
现象5
想开出租车先交“保证金”
多家出租车公司的的哥表示,公司向司机收取“保证金”。“这个保证金从我刚干这行就有,那会儿收5万元,现在对单班车司机收2万元,双班车每个司机1万元。”的哥沈庆说。
“北京6万多辆出租车,这笔钱加起来上亿元,光利息就有多少?都被公司拿走了。”沈庆说。
北京某出租车公司负责人透露,目前,北京绝大多数出租车公司都在收这笔钱,全名叫车辆价值保障金,收取的目的是防范司机开车出事后一走了之,将风险全抛给公司。
该负责人称,北京市并没有规定不允许出租车公司向司机收取“保证金”。
而在2008年,据媒体公开报道,为落实《劳动合同法》,经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运管局共同协商,决定从当年起,出租汽车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的哥收取风险抵押金。
北京嘉安律师事务所苏怀东律师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应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收取劳动者财物作为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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