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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出车祸 法院判保险公司免赔
为车辆购买了保险,交通肇事造成车辆损坏,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被拒绝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了这宗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车主索赔的诉讼请求因依据不足被法院依法驳回。
车主索赔17万余元
2011年8月17日,原告阿慧(化名)为其小型越野客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最高限额为29.98万元的车辆损失险及该险种的不计免赔险。2012年6月13日凌晨3时10分,杨某权驾驶这辆越野车由阜沙往东凤方向行驶,行驶至富华电器公司对开路段时,与路边花基发生碰撞而肇事,造成车辆受损及乘客李某钢受伤。6月21日,东凤交警大队认定该事故无法查明事故事实。经中山市某旧机动车鉴定,车辆损失总价16.2217万元。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付16.2217万元,并承担车损鉴定费6878元及拆检费3200元。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经委托市某保险评估公司调查取证,证实肇事司机杨某权酒后驾车,根据相关保险条款约定,被告无须对酒后驾车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法院查明系酒后驾驶
法院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后,杨某权未立即向交警部门报警,亦未向保险公司海珠支公司报案。杨某权自行联系人员将李某钢送往中山市阜沙医院救治,并自行通知中山市东凤镇某汽车修理厂将肇事车辆拖离现场。2012年6月13日上午9时许,杨某权才向交警部门报警及保险公司海珠支公司报案。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凤大队经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后,出具认定书,认定该事故无法查证事故事实。
为调查交通事故真相,某保险公司海珠支公司委托深圳市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司机杨某权酒后驾驶所致,建议保险公司海珠支公司作拒赔处理。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杨某权自行联系维修厂将车辆拖走,6个小时后才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报案,致使交警无法确定事故真相,亦致使某保险公司无法确定上述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故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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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7月2日),交通部发布消息称,城市公交发展将获得用地、投资、路权、财税等多项政策优惠优先保障。未来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将放在城市交通发展的首要位置,并将引导城市发展规划。
消息称,《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印发(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安全可靠、经济适用、便捷高效的公共交通服务系统基本形成。围绕这一目标,《实施意见》提出了包括推进城市交通综合管理、完善票制票价和补贴补偿制度等在内的九大具体任务。
《实施意见》提出公共交通支撑和引导城市发展的规划模式,建立城市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规划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公共交通协调机制。
另外,公共交通的发展资金也将纳入公共财政。意见要求,推动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资金纳入城市公共财政体系,并逐步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投入资金占地方公共财政收入的比例。
对于老百姓普遍关注的票价问题,《实施意见》提出,完善公共交通定价和调价机制,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本评估制度、城市公共交通补贴补偿制度,合理界定公共财政补贴补偿范围。
另外,交通运输部门将提供全方位、跨市域的综合交通“一站式”信息服务。到2020年,市区人口100万以上的城市全面建成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车辆运营调度管理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应急处置系统;基本实现跨市域、跨省域的公共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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