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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出车祸 法院判保险公司免赔
为车辆购买了保险,交通肇事造成车辆损坏,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被拒绝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了这宗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车主索赔的诉讼请求因依据不足被法院依法驳回。
车主索赔17万余元
2011年8月17日,原告阿慧(化名)为其小型越野客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最高限额为29.98万元的车辆损失险及该险种的不计免赔险。2012年6月13日凌晨3时10分,杨某权驾驶这辆越野车由阜沙往东凤方向行驶,行驶至富华电器公司对开路段时,与路边花基发生碰撞而肇事,造成车辆受损及乘客李某钢受伤。6月21日,东凤交警大队认定该事故无法查明事故事实。经中山市某旧机动车鉴定,车辆损失总价16.2217万元。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付16.2217万元,并承担车损鉴定费6878元及拆检费3200元。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经委托市某保险评估公司调查取证,证实肇事司机杨某权酒后驾车,根据相关保险条款约定,被告无须对酒后驾车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法院查明系酒后驾驶
法院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后,杨某权未立即向交警部门报警,亦未向保险公司海珠支公司报案。杨某权自行联系人员将李某钢送往中山市阜沙医院救治,并自行通知中山市东凤镇某汽车修理厂将肇事车辆拖离现场。2012年6月13日上午9时许,杨某权才向交警部门报警及保险公司海珠支公司报案。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凤大队经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后,出具认定书,认定该事故无法查证事故事实。
为调查交通事故真相,某保险公司海珠支公司委托深圳市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司机杨某权酒后驾驶所致,建议保险公司海珠支公司作拒赔处理。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杨某权自行联系维修厂将车辆拖走,6个小时后才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报案,致使交警无法确定事故真相,亦致使某保险公司无法确定上述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故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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