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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遇车祸算不算工伤
去年8月26日晚,黄先生下班路上遭遇车祸不幸受伤后去世,由于他是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出事故,是否属于工伤引起了争议。因市人社局不予认定黄先生为工伤死亡,黄先生的女儿将人社局告上了法庭。记者昨日从芙蓉区法院了解到,该院已经一审宣判此案,撤销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具体行政行为。
黄先生系某公司员工。2012年8月26日19时30分,黄先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登记的两轮摩托车下班回家,途经县安沙镇107国道时与一辆货车相撞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黄先生承担该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随后,黄先生的女儿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市人社局作出的决定书“不予认定黄先生死亡为工伤死亡”。黄先生女儿不服,诉至芙蓉区法院。
今年11月,芙蓉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市人社局表示,黄先生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这种行为不仅危害自身生命财产安全,还危害了他人及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大,是一种具有主观故意的严重违法行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黄先生女儿则认为,黄先生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虽是一种违法行为,应由相关部门依照行政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但不能因此剥夺其享受工伤赔偿待遇的资格。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先生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且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属于工伤的情形,鉴于此,黄先生死亡应认定为工伤死亡。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案中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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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的雾霾让杭州的空气质量一落千丈,而同时受影响的还有高速公路。
昨天,杭州高速交警称,1月13日晚上23点开始,随着团雾在杭州周边出现,多条高速的车辆通行受阻。截至昨天凌晨1点钟,杭州境内杭金衢、杭徽、杭千、杭长四条高速都因能见度不足被迫关闭了沿线所有进口。好在持续时间不长,一小时后杭千高速公路雾霾逐渐散去开始通车,其他三条高速公路也在昨天早上7点基本恢复。
高速交警说道,近期夜间起雾的可能性还将比较大,开车上高速时,有几点要特别注意。
车速:一般来说,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100米时,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与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能见度小于100米大于50米时,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与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时速应控制在20公里以下。
灯光:在雾天行车,不论是黑夜或是白天都需要打开近光灯和雾灯,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可视距离,另一方面当前车变更车道时,打开的大灯可引起前车的注意。同时,在高速公路上行车需要打开示廓灯、前后位灯、危险报警闪光灯。
参照:在能见度极低的浓雾中行车,不少驾驶员会觉得无法观察到道路周边情况,所以很容易对车辆所处的位置、速度的判断产生偏差。这时,可以寻找一些重复出现的物品作为参照物来行驶。比如,在高速公路上,可以以中央护栏或边护栏为参照物确定车辆行驶的速度和在道路中所处的位置。
此外,还有一点要注意,雾天行车,能见度不高,盲目变道会使行车危险系数大大增加。所以,雾天可以选择在前方车辆的左后方或右后方位置行驶,一旦前方出现突发状况,前车采取措施时,可提前发现情况并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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