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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遇车祸算不算工伤
去年8月26日晚,黄先生下班路上遭遇车祸不幸受伤后去世,由于他是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出事故,是否属于工伤引起了争议。因市人社局不予认定黄先生为工伤死亡,黄先生的女儿将人社局告上了法庭。记者昨日从芙蓉区法院了解到,该院已经一审宣判此案,撤销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具体行政行为。
黄先生系某公司员工。2012年8月26日19时30分,黄先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登记的两轮摩托车下班回家,途经县安沙镇107国道时与一辆货车相撞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黄先生承担该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随后,黄先生的女儿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市人社局作出的决定书“不予认定黄先生死亡为工伤死亡”。黄先生女儿不服,诉至芙蓉区法院。
今年11月,芙蓉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市人社局表示,黄先生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这种行为不仅危害自身生命财产安全,还危害了他人及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大,是一种具有主观故意的严重违法行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黄先生女儿则认为,黄先生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虽是一种违法行为,应由相关部门依照行政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但不能因此剥夺其享受工伤赔偿待遇的资格。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先生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且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属于工伤的情形,鉴于此,黄先生死亡应认定为工伤死亡。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案中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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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全国交警系统领导干部队伍建设与规范执法专题研讨会在南昌召开,记者从会上获悉,目前,江西省机动车保有量为669万余辆,南昌平均每天有380辆机动车上牌;江西省拥有驾照的人达到805万余,其中,南昌市的驾驶人达107.9万余人,也就是说,南昌市每两个人就有一名驾驶人。
南昌平均每天有380辆机动车上牌
目前,江西省的机动车保有量达到669万余辆,仅去年一年,江西全省就增加了101万余辆机动车。其中,南昌市的机动车保有量突破54万辆,据南昌市车管所工作人员介绍,南昌平均每天有380辆机动车上牌。去年年底,南昌市日上牌量更是创下了600副的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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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拥有驾照的人达到805万
江西省交警总队负责人在研讨会上介绍说,截至今年3月底,江西全省机动车驾驶人有805万余人,而统计数据显示,全省取得驾驶证不满三年的有十多万人。此外,目前南昌市驾驶人达107.9万余人,也就是说,南昌市每两个人就有一人有驾照。
随着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长,道路资源的不足日益凸显。“目前南昌市城区路网的机动车最大容量为64万辆,停车位仅有约18万个,90%的道路处于超负荷状态。”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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