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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遇车祸算不算工伤
去年8月26日晚,黄先生下班路上遭遇车祸不幸受伤后去世,由于他是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出事故,是否属于工伤引起了争议。因市人社局不予认定黄先生为工伤死亡,黄先生的女儿将人社局告上了法庭。记者昨日从芙蓉区法院了解到,该院已经一审宣判此案,撤销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具体行政行为。
黄先生系某公司员工。2012年8月26日19时30分,黄先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登记的两轮摩托车下班回家,途经县安沙镇107国道时与一辆货车相撞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黄先生承担该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随后,黄先生的女儿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市人社局作出的决定书“不予认定黄先生死亡为工伤死亡”。黄先生女儿不服,诉至芙蓉区法院。
今年11月,芙蓉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市人社局表示,黄先生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这种行为不仅危害自身生命财产安全,还危害了他人及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大,是一种具有主观故意的严重违法行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黄先生女儿则认为,黄先生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虽是一种违法行为,应由相关部门依照行政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但不能因此剥夺其享受工伤赔偿待遇的资格。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先生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且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属于工伤的情形,鉴于此,黄先生死亡应认定为工伤死亡。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案中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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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考试,总是会有一些人落马,到底是哪个部分没有做好,或者是哪个细节没有注意到了呢?有相当一部分的考生对此百思不得其解。
对此,有驾校考官对驾驶考试失败的考生容易犯的错误进行了精心的总结。从理论考试、桩考、电子路考到大路考等等方面,进行了一一解答。
理论考试不通过的原因有:
1、没有认真学习交通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基础知识;
2、过于紧张,粗心大意,审题不清;
3、时间控制不当,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试;
在科目二桩考中,学员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有:
1、准备动作不充分,未根据自身驾驶姿势调整座椅、后视镜,导致观察不到位;
2、心态不够平稳,操作动作僵硬,表现在离合器控制不当,容易熄火,或车速过快造成撞杆或越线;
3、考试限时十分钟,部分考生中途频繁停车,导致超时;
在科目二电子路考中,学员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有:
1、失误在细节方面,比如起步不打转向灯、不系安全带等;
2、失误在心态方面,因为一个项目的扣分影响下一个项目的发挥;
3、失误在操作方面,比如通过限宽门方向打迟了,造成撞杆;
在科目三大路考中,学员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有:
1、细节注意不够,比如没有绕车一周、起步不打方向灯、车门未关好就起步等;
2、安全意识不够,比如起步、变更车道、通过路口等不通过后视镜观察路面交通情况;
3、不能根据实际的交通情况选择合理的行驶车道和车速,容易导致扣分;
以上是绝大部分容易被扣分的各种错误的作法,很多驾驶考试落马的考生都是在这些项目上失利的,相信值得大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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