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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遇车祸算不算工伤
去年8月26日晚,黄先生下班路上遭遇车祸不幸受伤后去世,由于他是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出事故,是否属于工伤引起了争议。因市人社局不予认定黄先生为工伤死亡,黄先生的女儿将人社局告上了法庭。记者昨日从芙蓉区法院了解到,该院已经一审宣判此案,撤销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具体行政行为。
黄先生系某公司员工。2012年8月26日19时30分,黄先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登记的两轮摩托车下班回家,途经县安沙镇107国道时与一辆货车相撞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黄先生承担该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随后,黄先生的女儿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市人社局作出的决定书“不予认定黄先生死亡为工伤死亡”。黄先生女儿不服,诉至芙蓉区法院。
今年11月,芙蓉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市人社局表示,黄先生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这种行为不仅危害自身生命财产安全,还危害了他人及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大,是一种具有主观故意的严重违法行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黄先生女儿则认为,黄先生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虽是一种违法行为,应由相关部门依照行政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但不能因此剥夺其享受工伤赔偿待遇的资格。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先生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且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属于工伤的情形,鉴于此,黄先生死亡应认定为工伤死亡。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案中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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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于昨日下午宣布,将于7月6日凌晨下调国内成品油零售价,幅度汽油80元/吨、柴油75元/吨,折合升价汽油0.06元/升,柴油0.06元/升。这是成品油年内第七次调价,同时创下了新定价机制实施以来的调价幅度新低。
下调幅度创新低
自国内成品油价格于6月22日上调落实后,国际油价在接下来的十个工作日内可谓是“跌宕起伏”。在6月21日的暴跌之后,国际油价呈现出震荡上行的趋势。
不过,国际油价最近一周的上涨并未能扭转国内成品油价格下调的趋势。国家发改委昨日下午挂出通知称,决定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将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降低80元和75元,测算到零售价格90号汽油和0号柴油(全国平均)每升均降低0.06元,调价执行时间为7月5日24时。这也是新机制实施以来创历史最小调整幅度。
调价之后,四川各标号成品油价格分别为:90#汽油由6.81元/升下调至6.75元/升,93#汽油由7.27元/升下调至7.2元/升,97#汽油由7.83元/升下调至7.76元/升,0号柴油价格则由7.14元/升下调至7.08元/升。分别下调了0.06元、0.07元、0.08元和0.06元。
下周加油站优惠收窄
由于本次调整幅度创新低,对交通运输业影响微乎其微。生意社成品油分析师高国云指出,此次调幅再刷新低,油价下调对成品油相关行业的生产运输成本几乎没有影响。“对于广大终端消费者来说,在酷暑天气里为节省几块钱去加油,几乎没有必要。”高国云说。
“尽管国际油价的上涨并没有改变国内成品油零售价格下调的大趋势,但近日原油的重新回升使得下一轮计价周期开始时,原油现货均价高于基准价。不排除下周国内成品油将迅速转入上调预期。”中宇资讯成品油分析师赵泳波表示。
中宇资讯分析师路伟才表示,“据我们了解,截至7月5日当天,主营加油站优惠幅度在0.2元/升左右,民营加油站优惠幅度稍高在0.3-0.4元/升左右。下周市场将迎来上调预期,预计汽柴油批发价格或呈现先抑后扬的趋势,批零价差或进一步收窄,加油站优惠幅度也将随之收窄。”
华西都市报记者赵雅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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