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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遇车祸算不算工伤
去年8月26日晚,黄先生下班路上遭遇车祸不幸受伤后去世,由于他是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出事故,是否属于工伤引起了争议。因市人社局不予认定黄先生为工伤死亡,黄先生的女儿将人社局告上了法庭。记者昨日从芙蓉区法院了解到,该院已经一审宣判此案,撤销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具体行政行为。
黄先生系某公司员工。2012年8月26日19时30分,黄先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登记的两轮摩托车下班回家,途经县安沙镇107国道时与一辆货车相撞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黄先生承担该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随后,黄先生的女儿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市人社局作出的决定书“不予认定黄先生死亡为工伤死亡”。黄先生女儿不服,诉至芙蓉区法院。
今年11月,芙蓉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市人社局表示,黄先生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这种行为不仅危害自身生命财产安全,还危害了他人及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大,是一种具有主观故意的严重违法行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黄先生女儿则认为,黄先生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虽是一种违法行为,应由相关部门依照行政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但不能因此剥夺其享受工伤赔偿待遇的资格。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先生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且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属于工伤的情形,鉴于此,黄先生死亡应认定为工伤死亡。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案中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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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全国开展的“大排查、大教育、大整治”货车专项查处行动中,交巡警三大队在辖区南三环、南四环查处多辆报废、拼装货车,随后将依照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公告,并进行强制报废。
开这辆八年未审验的货车得半蹲着
昨日上午10点,在郑平路南三环交巡警三大队停车场内,记者看到一辆在“大排查、大教育、大整治”货车专项查处行动中刚被查扣的白色轻型货车。
民警在南四环检查、查询时发现,该车2001年出厂登记,审验至2005年,已经连续八个审验周期未审验,属于报废车辆。
记者看到,这辆牌号为豫B95950的货车车身虽喷涂白色新漆,却挡不住由内而外透出的破旧感。更令人惊讶的是该车驾驶室内车座无靠背,旁边也不见安全带,驾车时须持半蹲姿势,司机视野受到极大影响。
除了残破的座椅,该车方向盘电线裸露,触手感觉摇摇欲坠,很难想象司机是如何驾驶这辆破车的。
“在夏季高温天气上路,这车就是一颗移动‘定时炸弹’。”民警称,这辆货车机件严重老化,极易发生自燃事故。
开报废、拼装货车上路要吊销驾驶证
在黄郭路,另一辆蓝白相间的拼装洒水车被民警查扣时,后轮胎已经完全磨平,随时都有爆胎可能。
这辆洒水车车头是东风货车,驾驶室是华通农用车车厢,罐体是后来焊接上的新罐体,车辆整个是拼装而成。
三大队大队长王金柱表示,在“大排查、大教育、大整治”货车专项查处行动中,警方对待上路行驶的报废、拼装货车零容忍,发现一辆,查处一辆。提醒报废、拼装货车驾驶员、车主,警方除了按照交通法上限对驾驶员处罚2000元,吊销驾驶证外,对待报废车辆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强制报废,对待拼装车辆予以强制拆除。
他介绍,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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