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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遇车祸算不算工伤
去年8月26日晚,黄先生下班路上遭遇车祸不幸受伤后去世,由于他是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出事故,是否属于工伤引起了争议。因市人社局不予认定黄先生为工伤死亡,黄先生的女儿将人社局告上了法庭。记者昨日从芙蓉区法院了解到,该院已经一审宣判此案,撤销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具体行政行为。
黄先生系某公司员工。2012年8月26日19时30分,黄先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登记的两轮摩托车下班回家,途经县安沙镇107国道时与一辆货车相撞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黄先生承担该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随后,黄先生的女儿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市人社局作出的决定书“不予认定黄先生死亡为工伤死亡”。黄先生女儿不服,诉至芙蓉区法院。
今年11月,芙蓉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市人社局表示,黄先生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这种行为不仅危害自身生命财产安全,还危害了他人及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大,是一种具有主观故意的严重违法行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黄先生女儿则认为,黄先生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虽是一种违法行为,应由相关部门依照行政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但不能因此剥夺其享受工伤赔偿待遇的资格。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先生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且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属于工伤的情形,鉴于此,黄先生死亡应认定为工伤死亡。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案中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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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八月,随着天气的好转,众多有车一族纷纷开始制定自己的周末中短途出游计划。目前大部分的旅游景点都可以通过高速公路便捷地到达,给出行者带来方便的同时,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却屡屡发生。高速事故无小事,系安全带、勿超速、勿疲劳驾驶之类的常识笔者就不“苦口婆心”了,这里主要说一说高速驾驶几条“保命”的忠告。
一.行车前车况检查不可少。即使是对车辆最没“感觉”的新手,也应该至少检查车胎和刹车这两项。刹车不说了,车胎检查一是看缺不缺气,目测就够了,另一方面要检查车胎侧面有无明显的损伤,这是相当重要的。轮胎侧面是整个胎面最薄弱的地方,一旦有损伤就意味着存在爆胎的潜在危险。高速爆胎的后果……唔,没必要强调了吧?
二.高速上超车有说道。超车前要给前车信号,无论是白天还是晚上,远近灯交替警告都是优先的方式。按喇叭易产生误会,而且大货车司机很可能听不到。超车要果断,特别是超大货车,一脚油门赶紧过去,避免夜长梦多。超性能好的车要将距离拉大了再并线,防止后车不满突然加速。特殊情况下右侧超车或借紧急停车道超车一定要保证前方视距充足,别跑一半发现前面有辆事故车就惨了。
三.上一条一再提到大货车,是因为高速上肇事的双方一旦“有大有小”,大货车绝对是小车的“杀手”。所以这里单独占用第三条再次强调:跟大车一定要保持距离,要随时防止大货车变线、爆胎、掉物等意外情况的发生。
四.跑高速严禁急打方向盘,即使前方遇到猫狗坑包什么的,宁可车子磕一下也好过连人带车甩出去。
五.紧急制动情况下,尽量确认后方是否有车辆跟上来,刹车时应及时给后车信号,给后车留有充足的制动时间和制动距离。如果认为后车(特别是大货车)可能对自己追尾,应马上采取避让措施,哪怕是撞向护栏都在所不惜。
六.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紧急停车带停车时,应选择无盲区的直线路段。停车后除了要打开双闪,放置警示标识外,车辆如不能马上离开,车内人员应全部撤离到护栏以外。即便如此,你应该知道,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仍然是件很危险的事情。
七.刚驶离高速时,司机应该不时“对表”。长时间高速行驶,司机对速度感会有误差。100公里的时速在司机看来也许不过是“60迈”,此时司机应该经常看看车速表,以免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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