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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李某驾车途中车辆发动机出现异常,经保险公司定损认定,车辆发动机油底壳、发动机底盘护板等损坏。4S店技术人员在维修时发现,发动机损坏已经没有维修价值,应更换发动机总成。于是,车主李某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而保险公司却认为车主的要求属于“扩大损失”,不予理赔。12月3日,兰州中院终审判决,车主不存在过错,保险公司赔付车主李某车辆维修费等共计4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车辆的底盘与路面发生刮擦,车主李某在不具有专业车辆修理知识的情况下,既未充分认识到,也无法准确查勘此次底盘刮擦已造成保险事故,因此李某在没有准确判断事故程度方面并无过错,即车主李某不存在扩大损失的过错。李某的车辆在与路面发生刮擦后,其仅继续驾车行驶约1000米,继续行驶的行为并未持续过久,从车辆刮擦到停止驾驶期间所造成的损失应属损坏原因到损坏结果发生的正常过程,不应被视为两次损失。据此,李某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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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5日,男子覃某无证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105国道白石路段时发现身后有警车时,立即加速逃跑。三乡交警大队巡逻民警截停嫌疑车辆检查时,发现覃某原来无证驾车。根据规定,覃某将被处行政拘留15天,罚款1500元的处罚。
当天上午,三乡交警大队民警驾驶警车在辖区105国道白石路段巡逻。一名驾驶桂K50763号牌小型客车的男子发现车身后的警车时,突然加速往三乡镇文昌路方向前行。这一现象引起了民警的警觉,于是截停车辆检查。当民警要求驾驶人出示相关证件时,驾车男子竟置之不理。在民警再三告知不出示证件将依法暂扣车辆后,当事男子突然慌了神,赶紧拿出机动车行驶证、身份证交给民警检查。民警查看后要求其出示驾驶证。当事男子覃某最后只得承认自己没有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在进一步对车辆进行检查后,民警发现桂K50763号牌小型客车左前轮已经磨损成“光头胎”,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民警当即指出了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的危害,并依法暂扣车辆作进一步调查处理。根据规定,覃某将被处行政拘留15天,罚款15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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