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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车除了车况和手续外,还得注意二手车的汽车保险免责条款。王师傅就因为买二手车时没有注意汽车保险免责条款而吃了一次“亏”。一次事故后王师傅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因“免责条款”遭拒,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海曙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车主对“免责事项”一无所知
去年5月28日傍晚,王师傅开着货车到萧山的一个村子,倒车进入仓库时,由于视线不清,货车尾部撞断了旁边一个建房子用的脚手架。架子倒下来,拉断了路边的高压电线。刹那间,火花连闪,导致村里多户人家的电线短路,当时有很多电视机、电脑、绣花机遭遇不同程度的损坏。
交警认定,王师傅对事故负全责。王师傅所在运输公司赔偿了各种损失6.4万余元。几天后,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但是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高压线维修费等计两万余元,至于电视机、电脑等损失赔偿,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认为是“间接损失”,属于免责条款里说明的内容。
王师傅纳闷了:“保险公司没跟我说过这个属于免责事项啊,对此我是一无所知。”保险公司也承认他们确实没有向王师傅说明,因为投保时车主并非王师傅。
车子转让,免责事项“随车走”?
原来,这辆货车最初是宁波慈溪的徐先生所有。2009年10月,徐先生将车子转让给了王师傅。
保险公司表示,最初投保的是徐先生,当时保险公司已经向徐先生明确说明过免责条款,在保险合同上,这些免责条款也是黑体加粗显示。后来徐先生将车转让,相关的权利、义务也移交给了王师傅,保险公司没有义务再次就免责条款向王师傅进行明确说明。
而原告方王师傅一方则坚持认为,保险合同规定的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应当对自己进行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是法定义务,保险公司不能免除责任。
双方各执一词,最终在法官的协调下达成了一致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王先生3万元。庭后,法官表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车辆转让后,相关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了原告王师傅,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向当初的投保人徐先生作出的明确说明效力将及于原告。
法官提醒:无论买车卖车,关于“免责条款”得留个神,卖车的应当提醒说明,而买车的,也应当认真读一遍保险条款,以免如本案中的王师傅一样,出了事后才知道有“免责”这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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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考试,总是会有一些人落马,到底是哪个部分没有做好,或者是哪个细节没有注意到了呢?有相当一部分的考生对此百思不得其解。
对此,有驾校考官对驾驶考试失败的考生容易犯的错误进行了精心的总结。从理论考试、桩考、电子路考到大路考等等方面,进行了一一解答。
理论考试不通过的原因有:
1、没有认真学习交通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基础知识;
2、过于紧张,粗心大意,审题不清;
3、时间控制不当,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试;
在科目二桩考中,学员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有:
1、准备动作不充分,未根据自身驾驶姿势调整座椅、后视镜,导致观察不到位;
2、心态不够平稳,操作动作僵硬,表现在离合器控制不当,容易熄火,或车速过快造成撞杆或越线;
3、考试限时十分钟,部分考生中途频繁停车,导致超时;
在科目二电子路考中,学员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有:
1、失误在细节方面,比如起步不打转向灯、不系安全带等;
2、失误在心态方面,因为一个项目的扣分影响下一个项目的发挥;
3、失误在操作方面,比如通过限宽门方向打迟了,造成撞杆;
在科目三大路考中,学员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有:
1、细节注意不够,比如没有绕车一周、起步不打方向灯、车门未关好就起步等;
2、安全意识不够,比如起步、变更车道、通过路口等不通过后视镜观察路面交通情况;
3、不能根据实际的交通情况选择合理的行驶车道和车速,容易导致扣分;
以上是绝大部分容易被扣分的各种错误的作法,很多驾驶考试落马的考生都是在这些项目上失利的,相信值得大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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