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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想到了在投保时买了车损险,所以,朋友心里多少有底。回到家后,朋友立刻向保险公司报案,可保险公司给予的答复却是“不能赔偿”。为此,朋友深感郁闷,为什么在投保了车损险以后,后视镜单独破碎仍然会遭到?难道后视镜破碎不属于车损险的赔偿范围吗?
朋友的上述遭遇在保险公司日常的接报案中非常多见。其实,后视镜单独破碎属于保险免赔范畴,对此,不是所有的客户都了然于胸。这就需要车主在投保时,保险公司需要派专人负责解释相关条款。
与此同时,车主自身也需要通过各种渠道掌握一定的保险知识,培养自己的保险意识。因后视镜属于车损险项下的附加险,需投保此险种才能获得赔偿;或者后视镜在车身碰撞事故中一并损伤,这样后视镜也可以获得理赔。
上述案例中,朋友只投保了“车损险”、“不计免赔险”,而在车险条款中,例如车灯、车镜的破碎,和玻璃单独破摔、出现划痕,以及自己加装设备导致车辆损坏等问题均属于附加险,这种附加险是投保后才能获得赔偿,不投保保险公司是免赔的。
所以,朋友在驾车出去游玩时,在没有购买附件险的情况下出现后视镜单独破碎的情况,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是有据可依,合情合理的。
下面,列举几个保险公司中常见的道德风险与拒赔的常见情况:
避免道德风险一:
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在出具事故证明后,保险公司赔付30%。
避免道德风险二:
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但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但双方达成协议并签订《自行协商处理决定书》的,可以根据责任进行赔付。
属于拒赔范围的情况有:
拒赔一:
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拒赔二:
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
拒赔三: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扩大损失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拒赔四:
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拒赔五:
被保险机动车未经过年审;
拒赔六:
车灯车镜单独破损、在未购买“玻璃单独破碎险”的情况下玻璃单独破碎、车轮单独损坏;
拒赔七:
即便车主买了“盗抢险”,但不是整车被盗或被抢的前提下,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拒赔八:
在未购买“车身划痕险”情况下,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迹。
拒赔九:
未购买“涉水行驶发动机损失保险”,但在暴雨季节出现发动机损坏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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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合肥7月8日电 (记者 吴贻伙 通讯员 杜美平 汪合新)今年6月19日发生在安徽省马鞍山市的父子驾驶豪车在闹市区“对对碰”事件目前有了最新进展。记者今天从马鞍山市花山区检察院获悉,该院已于7月5日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涉事者杨群保、杨志龙父子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定,杨群保与杨志龙系父子关系,因长期的家庭矛盾,双方积怨较深。今年6月19日上午,杨志龙与杨群保再次发生纠纷,杨志龙用砖头将其父亲杨群保的S350轿车挡风玻璃砸坏后,驾驶自己的Z4轿车自行离去。上午10时45分左右,杨志龙驾车行至市区主干道雨山路时,发现杨群保驾驶奔驰车尾随在后,便心生不满,于是倒车撞向其父亲驾驶的奔驰车。后双方不顾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在雨山路上再次进行撞击。当两车行至雨山路与军民路交叉口时,杨群保车在前,杨志龙车在后,杨群保便倒车撞向杨志龙驾驶的宝马车。接着,双方又在该路口驾车相互兜圈子进行碰撞,持续时间长达3分钟。两车熄火后,父子二人均弃车逃离现场。
由于这一路段车流量较大,杨氏父子二人故意持续撞车,导致路口瞬时被堵塞,行人和非机动车纷纷予以躲避,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交通民警接“110”指令赶往现场进行处置和疏导,至当天中午12时20分左右,雨山路的交通才恢复正常。
事发当日,马鞍山市花山公安分局即予以立案侦查。6月21日,迫于舆论的压力,杨志龙投案自首。6月23日,杨群保被抓获归案。6月28日,公安机关以杨群保、杨志龙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请花山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花山区检察院受案后认为,杨群保,杨志龙为家庭矛盾而父子斗气,分别驾驶车辆在公共场所不顾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多次发生撞击,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依法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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