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以后怎么办?
1、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在现场应当怎么办?
答: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拨打110或122报警。交通事故当事人应根据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选择正确的处理方式:(1)符合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应立即撤离事故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2)造成人身伤亡或其他不符合自行协商处理的,应保护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到场处理;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驾驶人应当将车上人员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
2、哪些交通事故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答: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都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3、对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如何处理?
答:对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的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对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的当事人处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记12分,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致人重伤或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4、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如何认定责任?
答:承担全部责任。
5、石家庄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理赔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是怎么回事?
答:为鼓励人民群众依法自行快速处理机动车物损道路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交通事故对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的影响,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拥堵,保障城市道路有序、畅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车物损交通事故实行快速处理;同时,为了提高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质量,让人民群众得到优质高效的理赔服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与市保险行业协会根据实际需要,联合在全市建立了两处服务中心(南区滨湖服务中心、北区开源服务中心已投入运营),另拟在西区再建一处服务中心。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机动车保险公司在服务中心内派驻保险理赔人员,及时办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事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派驻事故处理民警,设立交通事故处理窗口,快速处理发生在市区范围内的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
南区滨湖服务中心地址:包河区繁华大道99号(徽州大道与繁华大道交叉口东200米安徽省行管局接待车队院内),受理电话:3414000,报警电话:3440110;
北区开源服务中心地址:临泉中路、阜阳北路交口东700米(安徽省汽车检测中心院内),受理电话:5634778,报警电话:4268089。
“服务中心”实行朝九晚五作息时间,节假日不休息。
6、“快处中心”处理哪些交通事故?
答:发生在本市市区的所有车物损道路交通事故除下列道路交通事故由辖区交警大队处理外,事故各方当事人均应在24小时内同时前往服务中心处理:
1)、机动车无号牌;
2)、单方事故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3)、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4)、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5)、逃逸事故。
7、“快处中心”是如何处理交通事故的?
答:进入服务中心处理的车物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当事人应当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凭证及交通事故现场证据等,并填写《石家庄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理赔协议书》。凡单车物损在2000元以下且事故各方车辆均在本市投保交强险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直接赔付;经保险公司或评估机构核定,实际损失超过2000元的,驻服务中心事故处理民警应根据当事人填写的《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台账系统》的记录、车物损失评估单、驾驶证、行驶证、车辆损坏部位照片以及相应的调查情况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再由保险公司根据事故责任按照商业保险的规定理赔。
进入服务中心处理的车物损道路交通事故,凡不符合快速处理程序处理的,由驻服务中心事故处理民警处理。
8、对于轻微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当事人不自行撤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对符合自行协商处理条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记录有关情况,责令其撤离现场,并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和记分。拒不撤离的,依法强制撤离,如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依法处以200元罚款;若有拒绝、妨碍执行公务的,移交治安部门处理。
9、对于致人受伤(轻微伤除外)、死亡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此类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警后,迅速前往交通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然后进行交通事故认定;各方当事人一致书面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公开进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当事人未申请调解的,或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达成协议后一方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凡需要追究肇事人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
11、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怎么办?
答: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12、对于致人伤亡、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对于造成人员伤亡、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提供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凭证,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时,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交通事故事实。受害方当事人还应当提供受害当事人的身份证明,病历、出院小结和发票原件等,事故发生前当事人连续三个月的收入证明,护理人员收入证明及相关财产损失和交通费发票等,受害人伤残等级评定结论;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受害方还需提供被抚养人及赡养人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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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起成都二三环之间区域继续实施尾号限行
26日14时,成都市交通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继续实施二三环路之间区域汽车尾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限行区域示意图
通告称,深化中心城区缓堵保畅是我市重大民生工程,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是爱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举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继续实施汽车“尾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车辆
所有“川A”及外地籍号牌汽车。
二、限行时间及区域
工作日的7:30—20:00, 二环路(含二环高架路和底层道路)与三环路(含)之间区域内所有道路。
三、“尾号限行”规则
(一)上述限行车辆按照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的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分为五组,星期一限尾号“1”和“6”,星期二限尾号“2”和“7”;星期三限尾号“3”和“8”;星期四限尾号“4”和“9”;星期五限尾号“5”和“0”。
(二)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如果恰逢星期六、星期日而变更为工作日的,按对应工作日实施“尾号限行”。
四、不受限行措施的车辆
(一)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
(二)公共汽车、长途客车、出租车、校车、旅游客车、邮政专用车、运钞车,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三)依法持有《公交专用车道通行证》的交通车、《三绿工程证》的拉运u鲜活农副产品车辆、《成都市货运汽车城区道路行驶证》的货运车辆;
(四)悬挂使领馆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限制的车辆。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罚。
六、本通告有效期不超过5年。
但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可根据道路交通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交通限行管理的区域、时段和尾号限行规则,并提前向社会通告。